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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案件中,会计所能否以报告仅供年检使用作为其免责事由?

我公司与乙公司谈生意时向乙公司提供了由丙会计公司为我公司出具的年检报告。乙公司看到报告后相信我公司有实力完成这笔生意便与我公司签订了投资合同,后在投资过程中,乙公司发现我公司实际上只是一个空壳公司,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要求丙会计事务所承担相应的损失。法院开庭审理时,丙公司提出自己出具的报告已经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请问,丙公司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用户
您好,丙公司作为会计事务所,对其出具的报告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法律责任,丙公司在庭审中以在报告上注明的“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作为免责事由并不能成立,因此,丙公司依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 52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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