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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谁负责?

我公司经理刘某派工作人员王某去邮局寄送急件,王某为赶去邮局,向正到公司办事的好友张某借用摩托车。在去邮局的途中,王某出了车祸,不仅摩托车报废,而且还致一行人高某重伤。经交通部门事故鉴定,是因为王某超速行驶而撞伤行人高某,后又撞在一石头护栏上致使摩托车损坏。于是,张某、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问, 张某摩托车损失应由谁承担?高某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用户
您好,原则上因履行职务行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由机动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肇事者所属单位承担,但是本案中,王某向张某借用摩托车的行为不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也未得到公司的授权。该行为与执行职务没有本质的关联,在外观上不具有执行职务的特征,依社会共同经验也难以认定其行为与执行职务相关联,因此,其借用行为应属个人行为。因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至于高某的损害应由王某执行职务过程中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故该损害应由你公司承担。
律师 9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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