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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中国无住所的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公告送达?

我们公司与设在日本的乙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我们公司出售5台电子设备,并由乙公司负责将该电子设备运到我们公司所在地的B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中有2台电子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经交涉未能解决,我们公司于是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受理后,发现乙公司在中国无住所的,请问,面对这种情况,法院能否公告的方式送达文书?
用户
您好,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所以只有在适用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乙公司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律师 77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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