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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向涉外当事人在国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文书就视为送达吗?

我们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公司与设在日本的乙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在中国A县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我们公司出售5台电子设备,并由乙公司负责将该电子设备运到我们公司所在地的B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中有2台电子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经交涉未能解决,我们公司于是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受理后,发现乙公司在中国无住所的,只有在A县设立一个代表机构,法院便向该代表机构送达文书,请问,法院向代表机构送达文书就视为送达吗?
用户
您好,虽然乙公司在国内没有住所,但由设立代表机构的,法院向该代表机构送达文书,依法视为送达。
律师 13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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