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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当事人未授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能否接收送达文书?

日本的甲公司与我(我在中国没有住所)在中国A县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向甲公司出售5台电子设备,并由我负责将该电子设备运到甲公司所在地的B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我提供的产品中有2台电子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经交涉未能解决,甲公司于是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我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受理后,发现我在中国无住所的,常年居住美国。我委托丙代为参加诉讼,可并未授权丙可以接受诉讼文书的权限。请问,面对这种情况,法院能否将开庭通知书送给丙?
用户
您好,人民法院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手送达人委托的有权带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而您并未授权丙可以接受诉讼文书的权限,因此法院不能将开庭通知送达给丙。
律师 8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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