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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中法院决定财产保全需要监督的,该监督费用由谁承担?

我们是一家中日合资的公司与设在日本的乙公司(其中在中国没有住所)在中国A县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我们公司出售5台电子设备,并由乙公司负责将该电子设备运到我们公司所在地的B县。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并未向我们公司运送货物,经多次交涉未能解决,我们公司便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职责,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受理后,开庭前,我们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便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发现该货物需要当地有关部门监督实施,于是便通知该部门进行监督查封。请问,这笔监督费用该由谁承担?
用户
您好,贵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该财产需要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造成的费用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律师 92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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