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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否书面选择国外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我们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的公司与设在日本的日本乙公司在中国A县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我们公司出售5台电子设备,并由乙公司负责将该电子设备运到我们公司所在地B县,此外还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应向乙公司所在地起诉,请问我们这样约定合法吗?
用户
您好,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见法律除了几个专属管辖的涉外案件外的涉外案件都可以约定于争议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你们的约定是合法的。
律师 66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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