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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当事人在国内无住所的,从国外寄回的委托书是否只要公证?

我们公司与日本的乙公司订有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我们公司出售5台电子设备,并由乙公司负责将该电子设备运到我们公司所在地B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公司发现乙提供的产品有2台电子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送达文书时,发现乙已经回国了,于是乙公司委托中国律师叶某代为参加诉讼,并邮寄了委托书,请问该委托书只要公证就有效力了吗?
用户
您好,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所以其委托中国律师代为参加诉讼,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日本公证机关证明,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领事馆任职才具有效力。
律师 64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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