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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对调解中承认的事实部分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方某向我借钱迟迟未还,于是我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组织我们进行调解,方某在调解中也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可是却认为自己已经偿还过了。最后调解不成功,法院如期开庭,请问:我是否能将调解过程中方某对借款事实的承认作为证据使用提交给法院呢?
用户
您好,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而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之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自认的事实他人不得而知,法院没有义务查明,也无法查明,如果以该自认作为定案依据,则有侵害另一方当事人权益之嫌。因此,调解中方某承认借款的事实是对其不利的事实,在之后的诉讼中您不能将此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 43号律师
您好,不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所以,您将调解过程中方某对借款事实的承认作为证据使用提交给法院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律师 77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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