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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我公司位于杭州,与上海的A公司在杭州本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购买一批不宜长时间保存的货物,约定履行的地方是北京。但是在我公司支付货款之后,A公司到期未能交货,且把货物放在在天津的仓库里随时可能卖给别人,于是我公司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问:该批货物不宜长时间存放,法院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用户
您好,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为了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针对不宜长时间保存的物品,可以采取变价的方式进行保全。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律师 9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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