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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监护人代为诉讼,原告是谁?

2010年8月8日,我儿子方方在A幼儿园读中班,这天吃完饭后,在床上嬉闹。幼儿园老师陈某觉得心烦,便冲到床前打了我儿子,结果将我儿子磕到床板上,我儿子磕得满嘴是血,放声大哭。我儿子的哭声引来了其他老师,老师们将孩子送到医院,经检查,我儿子受伤比较严重,治疗期达半年之久。我将陈某告上法庭。请问,我代5岁的儿子提起诉讼,在案件中,原告是谁?
用户
您好,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是完全平等的,公民自出生之日起死亡之日止,都享有诉讼权力,即使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弱智和痴呆病人,同样具有不可剥夺的诉讼权利能力,便理所当然地取得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但由于他们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法独立行使诉权,只能由其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是,法定代理人无法取代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地位,亦不能把自身的权利用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出来。 本案中,方方是原告,你是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案件中是诉讼代理人。
律师 82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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