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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要求出资人补足出资,有出资期限的限制吗?

我公司于2000年成立,各股东认缴百分二十的出资,2006年8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受理了破产申请,同时查明股东王某还有10万元出资应认缴而未缴纳,管理人要求其缴纳出资,王某以超过五年缴纳期为由抗辩,请问:该抗辩成立吗?
用户
您好,未成立,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如果发现债务人的出资人没有完全缴付出资,则管理人应当向该出资人要求交足出资,而该请求是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的。因此,本案中管理人要求王某补足出资,无期限的限制,王某以超过五年缴纳期为由抗辩,抗辩不能成立。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1、王某未缴纳出资行为或对其他股东造成违约。2、若其他股东对其未完全缴纳出资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律师 32号律师

您好,不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实际上股东之间约定的出资缴纳期限,是对内有效、对外不适用的协议。如果股东逾期缴纳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该股东缴清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在未缴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缴纳出资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只要没有缴清,不管过多久,都可以要求该股东缴纳。

针对贵公司的情况,股东王某的抗辩是无效的,缴纳出资的责任不因超过约定期限而失效,王某应当缴足出资。您若还需要法律帮助,我们可以为您服务:http://www.yifatong.com/p/zixun

律师 18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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