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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要求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并赔偿损失可以吗?

30多年前,李大娘夫妇抱回一男孩回家抚养,唤名为李三。李三19岁时,李大娘夫妇为给儿子成亲,倾其所有,盖了一幢两层的楼房。李三成亲后常因家务琐事和婆媳关系,与李大娘发生争吵,对老母亲的生活起居不管不问。李大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三的收养关系,并要求李三支付在其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其他各项开支9万元。对李大娘的诉讼请求法院是
用户
您好,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法院审查,如果相互关系确实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法院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当然会予以支持。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根据本案的情况,李大娘要求解除与李三的收养关系法院会予以支持,对于李大娘要求支付其在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也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律师 48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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