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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吗?

A用人单位因需要行政人员通过网络发布了招聘信息,我去应聘,经过数轮的面试之后,该用人单位于2008年3月21日向我发出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明确了我的职位为行政主管,月薪为7000元,合同期限为3年,报到期限为2008年4月1日之前。于是,我立即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了违约金8000元。2008年3月28日当我正准备去A用人单位上班,突然接到A用人单位的电话称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决定撤销我的录用通知。我觉得A用人单位不讲诚信,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A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用户
您好,A公司向您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实际上为欲与您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自达到您处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A公司能够在您作出承诺前,撤销该要约。 但您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即使您未向其作出承诺,其也不得撤销。
律师 61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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