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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我公司在厦门市由于经营严重困难,于2011年9月10日决定停工,直到2011年11月10日才通知员工重新上班,对于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公司不知是应按原工资待遇发放,还是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请问厦门市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用户
您好,贵公司是因为经营困难而决定停工,因此,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贵公司应当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贵公司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你们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因此,您首先要明确贵公司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多久。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律师 61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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