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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是否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我是一商场的销售员,负责服装销售。与商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底薪950元,每销售出100元提成5元,但合同还约定,我享受上述底薪的条件为每月销售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如果我销售额不足1万元,则不享受底薪。我入职后,在我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工作的情况下,第二个月我的销售额仅达到7000元,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仅向我支付了350元,而商场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商场再支付600元?
用户
您好,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本案中,商场只支付了350元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你可要求商场再补足差额600元。
律师 7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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