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招商加盟


电话咨询


微信

扫码 扫码立即咨询

QQ
返回顶部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

已解答

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我于2006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我又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请问如果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户
您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您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您在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该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该公司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您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 80号律师

经济补偿金

最新劳动纠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