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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与保证同时存在,应如何处理?

章某向我借款30万元,其朋友赵某为其作保证人,同时章某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我,并且办理了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章某未能按时还款。请问:我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用户
你好,由于你与章某未约定债务到期后还款顺序是章某先还是保证人赵某先还。因而还款顺序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由于汽车是债务人章某自己的财产,因此应当先对汽车行使抵押权,就汽车的价金优先受偿,之后则可以要求赵某为其保证的债权支付剩余的未得到清偿的借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章某怠于行使还款义务,你可以在章某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赵某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赵某也怠于行使担保义务不进行还款,你还可以将章某与刘某诉至管辖地所在人民法院。另一方面需要注意时效问题,由于章某与赵某未约定保证期间,所以你需要在赵某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对赵某提起诉讼;而你与章某的借款合同有约定借款期限,所以你需要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对章某提起诉讼。此外,赵某在履行了保证人的义务后,可以向章某行使追偿权。
律师 80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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