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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因工作需要招聘录用了工程师林某, 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半年后,A公司接到一封律师函后才得知原来林某与我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现我公司要求A公司立即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A公司和林某的连带责任。请问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用户

您好,在林某未与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林某无权去其他单位工作,其他单位也无权接收林某,因此,您有权要求现单位A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如果A公司不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A公司应与林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建议贵公司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您请专业的律师为您筹谋。http://www.yifatong.com/zhaolvshi

律师 71号律师

您好,A公司招用尚未与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林某,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林某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贵公司也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贵公司可以要求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贵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如果贵公司想了解更多,可以点击查阅《劳动法》;如果您们需要律师协助您们处理有关事务,您们可以点击购买我们的《企业法务服务》。

律师 59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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