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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甲、乙、我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拖欠他人债务,当地法院依法对其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并于2010年8月1日向公司及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至2010年9月1日股东乙、我均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回复。请问:乙和我还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吗?
用户
你好,乙和你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你的优先购买权期限已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2010年8月1日向公司及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到9月1号你与乙都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回复,已经过了期限,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你和乙应该在接到人民法院发出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 69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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