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邹某某交通肇事,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9阅读量:(1961)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昭阳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昭通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昭通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6月13日被原昭通地区中级的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17日又因开设赌场罪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昭通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昭通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学东,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昭阳检刑诉(2014)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邹某某及辩护人陈学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驾驶云C976**长安微型车从北闸到昭阳城区沿昭彝线行驶,至K6+500M处时与行人李某某相撞后逃逸,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系头、胸部受钝性机械暴力致颅脑并胸部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与死者家属于2013年8月23日自行达成和解协协,由被告人谢某某一次性赔偿李某某死亡的相关费用共计260000元,死者家属不再追究其责任,并对其行为给予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2014年8月17日凌晨零时2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邹某某在昭阳区通贸街13号组织了温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沈某某、张某甲共七在人在其店内的”捕鱼游戏机”上赌博。当场查获游戏机三台,现金人民币共14910元,经鉴定,三台机器均为赌博游戏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陈某某、崔某某、康某某、张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辩认笔录及辩认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害人身份信息,售车协议,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温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沈某某、张某甲的证言,物证照相馆片,委托鉴定书,鉴定意风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辩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抓获经过,户口证明以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邹某某辩护人陈学东认为,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发生重大事故逃逸后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谢某某、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的辩护该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二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二0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九年二月十五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赌博游戏机三台,现金人民币1491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声礼

代理审判员 李丽华

人民陪审员 谢崇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涛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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