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时对同居财产的处理与处理原则

发表于:2015-09-11阅读量:(2888)

关于同居财产的处理可以参照《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同居关系,对财产的处理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也可以诉讼处理。

一、协商处理

协商处理同居财产的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双方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事人就该财产的分割达成的协议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执行该协议。

二、诉讼处理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共同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要求分割男女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应当尊重当事人之前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根据应当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当事人按份共有的。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额认定各自的份额,如果出资额不确定的,应当按照等额共有处理。

同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应当以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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