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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 发布部门: 国务院

  2. 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648号

  3. 分类导航: 行政法规

  4. 所属类别: 市场管理

  5. 发布日期: 2014-02-19

  6. 关键字: 部分行政法规修改与废止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十三)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十五)删去第七十六条。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八章的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年度检验”和“年检费”。

(六)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第四项修改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作出修改

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认缴出资额、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