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9-12-04阅读量:(2412)
在当今社会,各行各业的竞争可谓是日益激烈。对此,许多企业为了更好的与商业对手竞争,纷纷使用起了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
但,大多数情况下又因为分不清这两者的区别,在为企业制定制度、设计协议的时候做一些“无用功”,而给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到底是哪里不一样?
针对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对象,选择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还是竞业“禁止”协议?
如果企业想与员工约定在职期间和离职两年后,不可以到竞争企业任职,应该签订竞业“限制”还是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有诸多表面上的近似之处,用语也相似,那在约定内容上是否能通用?
01分不清“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这家公司 亏大了!
张城(化名),曾是公司聘请的总经理。13年的时候,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张城要履行高管工作职责,并在合同期内不得从事
任何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同时,公司也和他签了一份《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方面,张城当时也承诺:离职后一年内不为公司竞争对手或者是与
公司从事相同活动的企业服务,如果违反,愿意支付相当于年薪50%的违约金给公司。 16年2月底,张城突然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并很快办好了离职交接手续。 公司
那时并不以为然,还以为是他家里出了什么事,才让他不得不放弃这么好的工作。 可到了17年公司才发现,原来是张城在16年4月的时候,就已经在外面成立了一家
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小公司。 不仅经营的业务与原公司相同,连部分员工还都是原来在公司工作过的。 于是,公司以张城设立公司违反了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为
由,将张城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支付公司相当于年薪50%的违约金,即11万元。 法院受理后认为: 本案中,公司主张张城离职之后成立了存在竞争关系的小公司
并聘用了原公司的员工造成了公司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却明确表示其起诉是基于《公司法》,张城违反高管义务。
故公司在本案中的请求权基础是《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存在过错。 但本案中,公司起诉主张张城于2016年2月离职并于2016年4月成立小公司的行为已不
属于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行职责的行为。
不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中的主体要件(责任主体为高级管理人员)及损害行为要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作出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行为)。 因此公司以《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述请求就不予支持。
02裁判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张城确实存在竞业的行为,但是他的竞业行为是发生在离职之后的。
所以,此时张城应该承担的是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而不是像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竞业禁止责任。 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劳动仲
裁,而不是依据公司法提起民事诉讼。 也正是因为公司没有搞清楚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的区别,也没有搞清楚张城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自己请求权的基础,所以才
没能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问题来了,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二者到底有何不同?
03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的区别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虽具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仍有实质上的不同。 1.对象不同 竞业限制:对象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
人员; 竞业禁止:对象是与用人单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规定期限不同 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
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二年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是针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设置的法定义务。 根据《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是指公司规定在
任职期间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一旦董事、高管离职,就不用再承担该项义务。
因此竞业禁止约束的是特定人员在职期间的行为。 3.对义务人的补偿不同 竞业限制:属于约定义务,但是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就
是说在员工离职后,单位要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则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果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补偿
单位并未实际支付,则员工可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禁止:是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置的法定义务,因此在任职期间,必须始终遵守,无需补偿。 4.
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竞业限制:《劳动法》23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违反约定,需要支付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
金,若是给单位造成了损失还要赔偿公司的相关损失。 竞业禁止:《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149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公司董事、高管人
员一旦违反竞业禁止,不但相关收入要归公司所有,且应承担自身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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