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5-23阅读量:(1547)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76号

原告:孙某,舞蹈老师。

委托代理人:孙跃礼,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个体户。

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相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跃礼,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2月19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从我处借款80000元,并于同年12月20日向我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4年2月19日还清,同时口头约定了5分利息。该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货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2月2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我当初借原告80000元本金事实,后来每个月给原告4000元利息,利息已给付至2014年2、3月份,本金80000万元也给付清了,是交到原告手里之后,我就和原告一起还给原告姨娘了,因为当初是向原告姨娘借的这8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3年12月19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80000元,并于同年12月20日向我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4年2月19日还清,同时口头约定了5分利息。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货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2月2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孙某提供的借条,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孙某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80000元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张某辩称该借款已经偿还,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2月2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981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相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良

民间借贷  借贷纠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