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段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13阅读量:(2121)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曲民初字第01021号
原告:段某。
委托代理人:霍永良,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侯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段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苏庆新独任审理,书记员曲伟仙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的委托代理人霍永良、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准备安排结婚的有关事宜。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31000元,经媒人给付了被告。后双方因感情不合,无法结婚,被告近向原告退还了65000元彩礼款,剩余66000元,被告拒绝退还。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其依法应当退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彩礼款6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王某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证人郭某证言:我是原、被告的媒人,经介绍两人相识后,订立了婚约,原告给被告1.1万元见面钱,双方商量结婚时原告又给被告12万元大钱,大钱给了被告没有几天,两个小孩闹矛盾了,结不成婚了,就开始商量退钱的事,开始说被告退给原告6万元,原告不同意,后来就商量给原告退6.5万元,原告方接住钱以后又不同意了,当时我们给原告说了,拿过来6.5万元就没有我们媒人的事了。
2、证人吕某证言:我不是双方的媒人,媒人是女的,取送钱不安全,就让我把钱送过去。当时两个小孩不同意了,一开始商量女方退6万元,男方不同意,后来商量退6.5万元,钱送到了男方家。当时给男方说了,退回来6.5万元,事就清了,要是不行我们管事的就不管了。
被告王某辩称,双方经人介绍于2015年4月30日定下婚约,原定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将婚纱照已经拍好,在拍完婚纱照的第三天,双方一块去选婚纱照时,原告提出解除婚约关系,使被告准备的结婚嫁妆闲置。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经媒人调解,除去见面钱和双方赶集钱外,由我退还原告65000元,互不找麻烦,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调解解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人黄某证言:我是原、被告的介绍人,双方见面后都同意,原告给被告1.1万元见面钱,然后就商量结婚,彩礼钱是12万元,把12万元给了女方后没有几天,男方不同意了,我们媒人就商量退彩礼钱,当时说被告退6.5万元,要是同意就把这6.5万元拿回来,不同意的话这个事就放着。原告方就同意了,这个事就清了。给了原告钱后,原告又不同意了。
原、被告对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综合双方陈述及证人证言,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4月30日订立婚约,原告依照当地习俗,给付被告见面款1.1万元。随即双方商议结婚事宜,原告又给付被告12万元,在拍婚纱照时,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提出解除婚约。经媒人与双方协商,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65000元,原告收到后,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下余彩礼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婚约,原告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被告一定数额的钱物作为彩礼,现双方解除了婚约,被告应将收到的彩礼款退还给原告。被告主张经媒人调解,已经退还给原告6.5万元,双方之间已经两清了。被告主张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收到彩礼款后,为准备结婚花销了部分款项,且通过介绍人已退还彩礼6.5万元的事实,本案中由被告酌情返还原告3万元彩礼款为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酌情返还原告段某彩礼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庆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曲伟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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