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某与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01阅读量:(131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9194号

原告詹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充、薛九涛,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詹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的儿子袁某某是同学关系,袁某某于2008年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袁某某于2009年以结婚需要资金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共计借款270000元。2010年8月3日,被告袁某某向原告转账支付了177000元,其中170000元用于替袁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另外7000元是支付袁某某与原告之间的生意往来款。被告袁某某又在2012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确认仍欠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被告袁某某出具借条确认其对原告负有100000元借款债务,该借条内容合法有效,可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依法可随时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詹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春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洁文

借贷纠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