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7阅读量:(1465)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舒民二初字第00730号

原告:仰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某某县人,住安徽省某某县。

委托代理人:丁俊生,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俊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仰某某诉称:被告因缺乏资金周转于2012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6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催付,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辞未还,现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仰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间内向本院举证如下:一、原、被告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二、借条一张及附件四张,证明被告欠原告650000元的事实。

被告李某某辩未予答辩,也未在法定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经当庭举证、质证,经合议庭评议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符合证据三性规定,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浙江省嘉兴做熟食生意,被告在浙江省嘉兴市从事修路,租房在一起,系隔壁邻居,原告举证被告四次向原告借款,其中10000元约定在2011年春节前全部还清,2011年4月2日借款200000元,2011年4月10日借款55000元,2011年6月27日借款300000元,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2年12月16日出具借条给原告,欠款65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举证的借条及附件能够证明被告欠款650000元的事实,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欠原告仰某某借款6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俞成琪

审 判 员  陶 浩

人民陪审员  潘能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树光

借贷纠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