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2阅读量:(1542)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宝法家初字第29号

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龙奎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徐鸿仪,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谢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直到其满18周岁;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维持家庭完整的真挚感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谢某与被告蔡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毓纯

书 记 员  梁娇梅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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