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农资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与尤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2阅读量:(1208)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倴民初字第2463号

原告:滦南县**农资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香民,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尤某锋,农民。

原告滦南县**农资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尤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雨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滦南县**农资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赊欠饲料款31694元,在2013年10月4日被告为原告书写了欠条一张,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饲料款,被告至今未给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饲料款31694元。

被告尤某锋辩称:被告是欠原告31694元饲料款,但是被告现在没有还这么多钱的能力,不是不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尤某锋从原告滦南县**农资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处赊购饲料,共拖欠原告饲料款31694元。2013年10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仍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签名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农资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将饲料卖与被告尤某锋,被告应给付原告饲料款,被告拖欠原告饲料款31694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饲料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尤某锋给付原告滦南县**农资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饲料款31694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雨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慧颖

买卖合同纠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