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飞与郭某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0阅读量:(1493)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青民一初字第2073号

原告:尹一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XX,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振东,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一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一X,被告郭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振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一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年*月登记结婚,20**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尹二X。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于20**年*月*日回娘家居住并分居至今,双方确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尹二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XX辩称:不同意离婚。对原告有感情,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希望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尹二X,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20**年*月*日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经相识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女,应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如果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互相体谅,设身处地的为对方着想,善意理智的处理出现的矛盾,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未提出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尹一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一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钱 程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纯阳

离婚纠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