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凤与吴某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1668)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892号

原告:韩某凤,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许梅,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侠,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韩某凤与被告吴某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家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凤的委托代理人许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侠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凤诉称:2012年3月19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使用期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45000元(2012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19日以后的利息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止。

被告吴某侠辩称:借钱是事实,我同意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侠于2012年3月19日向原告韩某凤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韩某凤现金5万元整,月息2分整,使用期一年。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某侠借原告韩某凤5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韩某凤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从2012年3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吴某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175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家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松

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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