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郑某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1375)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永民一初字第275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无职业,住某某省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孙喜春,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秋,女,汉族,19**年**月**日生,农民,住某某省某某县。

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喜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1**年*月**日,经人介绍,被告及其丈夫孙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1.5%。2014年3月13日,被告丈夫孙某去世。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某秋未向本院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年*月**日,被告及其丈夫孙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1.5%。2014年3月13日,被告丈夫孙某去世。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死亡报告卡及借据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据为凭,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债权债务关系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被告约定利息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6万元,共计13.6万元。

案件受理费30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志奇

人民陪审员 王 录

人民陪审员 陈建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朴春梅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