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宋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1616)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安汉民初字第00850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荣波,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仁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宋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2006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2007年7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宋甲。被告婚后很少寄钱回家,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被告还有赌博恶习,为了赌博有时连班都不上,为此我们经常吵架不休,被告多次表示悔改,但过不了多久就旧病复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宋甲随我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及子女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4日登记结婚。

被告未答辩。

被告未提供证据。

法庭主持了质证,认证。因被告宋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故未能对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但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1系原告及子女的身份证明,证据2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明,故本院依法认定以上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经质证,认证,本院查明,原、被告2006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2007年7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宋甲。婚后原、被告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发生。2013年4月15日,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宋甲随原告王某某生活,由被告宋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宋仁某离婚,因其未能提供可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及被告宋仁某有赌博恶习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及被告宋仁某有赌博恶习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宋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 炜

代理审判员 宋 飞

代理审判员 周 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维维

离婚纠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