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336)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市中民初字第2604号

原告邱某。

委托代理人时胜玲,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韩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普安,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邱某诉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举行结婚典仪,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韩某乙。自孩子出生不久,被告及父母经常因琐事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殴打,长期的辱骂和殴打,原告无法忍受,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共同置备财产平均分割(平房三间,院落一处)、婚前财产归各人;原告要求被告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困难补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很好,被告及其父母没有打骂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房子是被告父母与被告婚前建的,手续是被告父亲的,与原、被告之间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韩某丙。2015年9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陈述一致外,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虽因家庭事务产生纠纷,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婚姻需要双方互相沟通、理解、尊重,希望双方能反思自身、珍惜情谊,改善夫妻关系,维系家庭和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邱某和被告韩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解奎义

人民陪审员  郝田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子玄

 

离婚纠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