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林某甲、区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491)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346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819。

委托代理人:刘秀宏,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064。

被告:区某甲,男,汉族,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加拿大国籍,加拿大护照:×××9061。

被告:区某乙,女,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公民身份证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1240。

被告:林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桂林,公民身份号码:×××4814。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任坚明,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易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314。

委托代理人:李宝强、吕嘉浩,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鹤山市沙坪镇镇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南村委”),住所地:鹤山市。

第三人:鹤山市(以下简称“筍山小组”),住所地:鹤山市。

负责人:邓某,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杨某诉被告林某甲、被告区某甲、被告区某乙、被告林某乙、第三人易某、第三人鹤山市沙坪镇镇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南村委”)、第三人鹤山市沙坪镇镇南村民委员会筍山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筍山小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温健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景辉、审判员李文雄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12月16日、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秀宏、被告林某甲、被告区某甲、被告区某乙、被告林某乙的委托代理人任坚明及林某甲、林某乙、第三人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嘉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南村委、被告筍山小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故本案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与区某是继父子关系,1996年开始与区某一起生活居住(居住地为原告生母与区某共同购买的房屋:鹤山市沙坪镇北湖路。自原告外出读书工作后,该房一直给原告继父区某居住打理,并有102000元原告分得的晶宝集团集资款也由区某保管至今,原告仍未向其继父主张过,原告认为该款项作为其继父的日常生活开支。2014年8月23日区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赔偿金也由原告和被告林某甲、被告区某甲、被告区某乙共同分配,这也证明了三被告承认原告对区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继承人位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叠彩轩三街(粤房地证字第c404****号、粤房地证字第c0925761号)、位于鹤山市沙坪镇桂林苑(粤房地证字第1434790号)、位于鹤山市沙坪镇前进路(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0100009610号)、位于鹤山市沙坪镇前进路(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0100009611号)四间房屋拍卖,价值1600000元人民币,所得价款由原告与三被告林某甲、被告区某甲、被告区某乙按法定继承处理;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林某甲、被告区某甲、被告区某乙承担。

被告林某甲、被告区某甲、被告区某乙、被告林某乙共同辩称:1、原告与区某只是生活了四年,未形成抚养关系,且在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20号案的庭审中也承认,其并未赡养区某,被告认为原告对区某的财产没有继承权。2、林某乙未成年时已与区某共同生活,由其抚养至成年,其成年后一直与区某生活,已尽到赡养义务,应对区某的财产有继承权。3、林某甲的财产取得,有明确的时间可以核实,希望法庭可以依法处理。4、区某与易某是承租了筍山村的一块土地,并在上面建设厂房,基于当时的要求必须是以村民的身份方可报建,故该厂房应属于区某财产,应予以分割。

第三人易某辩称:1、涉案厂房是第三人易某的合法私有财产,该厂房是由易某本人全额出资所兴建的,在之后地租及厂房管理均由易某负责,区某不占有该厂房全部或部分的份额,事实是区某与易某当时租赁筍山村的地,目的确实是为了兴建厂房,但由于区某没有资金,故没有进行投资建设,故该厂房为第三人易某的个人财产。2、原告作为区某的继子,是否拥有的法定的继承权,请法院依法核实。

被告镇南村委、筍山小组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也未出庭辨认原告提交的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辩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被告林某乙是被继承人区某的继子,被告林某甲与区某是夫妻关系,俩人于2010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林某甲与林某乙是母子关系,区某与前妻生育区某甲、区某乙。2005年12月8日区某与林某甲购买座落在鹤山市沙坪镇鹤山碧桂园叠彩轩三街(权属人,区某,粤房地证字第c404****号,建筑面积136.69平方米,套内面积126.28平方米,其中公共分摊面积10.41平方米,附属花园面积142.48平方米,鹤国用(2005)第002280号,土地使用权人,区某,地号:010223007(46),使用权面积28.91平方米;权属人,林某甲,粤房地共证字第c0925761号,建筑面积136.69平方米,套内面积126.28平方米,其中公共分摊面积10.41平方米,附属花园面积142.48平方米,鹤国用(2005)第002281号,土地使用权人,林某甲,地号:010223007(47),使用权面积28.91平方米),2011年3月18日林某甲购买座落在鹤山市沙坪镇前进路(权属人,林某甲,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0100009610号,建筑面积18.61平方米,其中公共分摊面积0.94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至2068年10月25日止)、鹤山市沙坪镇前进路(权属人,林某甲,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0100009611号,建筑面积26.05平方米,其中公共分摊面积1.31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至2068年10月25日止)。区某于2014年8月21日因交通事故去世,原告经与各被告协商继承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杨某的母亲谢某与区某是曾是夫妻关系,自谢某与区某登记结婚后就带原告杨某一起在鹤山市沙坪镇共同生活,1999年10月29日,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00年,原告杨某返回韶关外公、外婆处读书,后出来参加工作。

被告林某甲诉讼中申请追加第三人易某、镇南村委、筍山小组参加诉讼,认为区某生前与第三人易某在鹤山市沙坪镇镇南村民委员会筍山村民小组租地2300平方米并建厂房,要求分割继承,第三人易某提出异议,认为区某虽在租地合同签名,但他早已退出,所建厂房均由其出资,厂房出租收益均由其收取。

上述查明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区某与原告生母谢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后原告杨某与母亲谢某和区某在鹤山市沙坪镇共同生活,1999年12月19日,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当时原告杨某才十五岁,处理完谢某的后事后,原告杨某返回韶关外公、外婆处读书,直到出来参加工作至今,原告杨某都没有与被继承人区某共同生活,虽然杨某与被继承人区某存在继父子关系,但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其对区某有赡养义务的依据,被告林某甲、被告区某甲、被告区某乙在答辩中否定原告对被继承人区某生前尽了扶养义务,他们都不同意原告杨某参与继承。期间被继承人区某于2005年开始与被告林某甲同居生活,2005年12月8日区某与林某甲购买座落在鹤山市沙坪镇鹤山碧桂园叠彩轩三街,因此,被继承人区某自杨某2000年离开鹤山后于2005年左右就和林某甲共同生活。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只有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有扶养关系的,才能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本案中,继承开始时,原告杨某已经三十周岁,即已成年,但原告并没有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也没用提供对被继承人区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依据,原告认为是区某的继子就要求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加继承的理据不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林某甲、被告区某甲、被告区某乙、被告林某乙在诉讼中没有请求对被继承人区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故本案不作调整,各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天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温健灿

审判员  李景辉

审审员    李文雄

二ο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静漪

法定继承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