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2阅读量:(1248)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太民一初字第02773号

原告:张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靳灼强,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男,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灼强、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春经人介绍恋爱相识,2010年2月3日结婚,并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孩取名“刘雅某”(20**年*月**日生)、男孩取名“刘家某”(20**年**月**日生)。因婚后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依法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孩“刘雅某”。

刘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是事实,我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男孩“刘家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春经人介绍恋爱相识,2010年2月3日结婚,并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孩取名“刘雅某”(20**年*月**日生)、男孩取名“刘家某”(20**年**月**日生)。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好,后因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7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讼来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嫁妆:三组合柜、连邦椅各一套,大理石餐桌、条机各一件,椅子六把、彩电、冰箱、洗衣机、电子钟各一台,被子10床等。婚后未共同添置财产。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太和县倪邱镇花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因婚后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婚生女孩“刘雅某”由原告抚养、男孩“刘家某”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孩“刘雅某”由原告抚养、男孩“刘家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

三、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嫁妆:三组合柜、连邦椅各一套,大理石餐桌、条机各一件,椅子六把、彩电、冰箱、洗衣机、电子钟各一台,被子10床等归原告所有。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 淼

审 判 员  曹云龙

人民陪审员  乔金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建彬

离婚纠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