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0阅读量:(1359)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初字第719号

原告柳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陈集乡胡庄村**号。

委托代理人徐芹芹,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工业园区张汉吴村。

委托代理人李良、孙天鹏,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芹芹、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良、孙天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4月29日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3月15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某。由于婚前交往甚少,互不了解草率结婚,致婚后因性格差异太大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但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受这痛苦婚姻,2014年3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孩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张某辩称:我们有较深感情基础,婚后育有一女,家庭幸福,二人已建立牢固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难免磕磕碰碰,但原被告结婚以来夫妻感情没有问题,需要努力创建美好生活,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原告柳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29日二人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举行结婚仪式。原告并陪送十床棉被(现在原告处)。婚后原告于20**年*月**日生一女孩,叫张某某(现随原告生活)。二人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曾发生争执,2013年年底二人又因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4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父母曾去接叫,但原告未归。后原告于2014年5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称二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认为尚未破裂,自己缺点及不足可以改善,故不同意离婚。

审理中,原告对其诉称夫妻感情破裂之主张,未能主张出足够证据。

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与被告张某婚后育有一女,二人在夫妻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原告夫妻感情破裂之主张,并未提供足够证据,且被告不予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并对自己不足之处表示改正,可见被告对家庭美满抱有期望。综观二人夫妻现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之地步。只要原被告双方多加沟通,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夫妻复合并非无望。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史立芬

人民陪审员  周婷婷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春鸣

离婚纠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