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9阅读量:(1881)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吴江刑初字第0447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务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羁押),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洪钢、秦杨,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4)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芸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吴洪钢、秦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厍浜村一巷子内,采用将被害人赵某摔倒在地上、脚踢等手段,劫得被害人赵某手机1部、项链某。

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3月19日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赵某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郑某、陈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伤势照片,发破案经过,谅解书,收条,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荣荣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平

 

刑事判决书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