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8阅读量:(1633)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莲民二初字第00608号

原告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

被告毛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委托代理人:雷军宏,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双方2005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吵架,自2010年底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6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毛某某辩称,双方恋爱八年后才登记结婚,相互充分了解,感情一直很好。婚后,被告与原告母亲之间关系紧张,时有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从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婆媳关系未能得到缓解,无法回家居住。双方分居后被告精神恍惚入睡困难,2011年3月2日在本市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就诊,为抑郁状态需用药治疗。现愿意通过交流沟通解决夫妻矛盾,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相识恋爱,2005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婆媳关系不睦,致夫妻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11月,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1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继续分居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2011年3月2日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记载:近三月因为感情问题出现失眠、入睡困难……,经诊断为抑郁状态需心理治疗。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结婚证,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2012)莲民一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长期恋爱后自主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缺乏生活经验不能很好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原告对婚姻丧失信心。被告当庭表示愿通过沟通交流,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应予谅解,照顾被告目前的精神状况,不应坚持离婚意见。今后双方遇到问题若能及时交流沟通,互相体谅,夫妻关系应会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亮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沈  立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鹏刚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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