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4阅读量:(1397)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和民一初字第00792号

原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步敏,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步敏,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更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多年的争吵使得原告早已心灰意冷,但为了儿子原告一直隐忍着,没想到被告变本加厉,甚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实在无法继续忍受。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黄某甲辩称:原告在诉状上所述不事实,其长期在工地上做工,这次殴打原告,是因为原告在大街上辱骂被告母亲所致,自儿子出生后,其从没有殴打原告,只有这一次。所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甲××××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黄某甲下岗后自谋职业,但经营状况不佳,原告王某先后在多家企业上班,2014年元月,王某自谋职业经营烟酒店。2014年7月7日,双方为琐事发生吵打,7月9日王某在和县中医院门诊检查,诊断为:左肋部外伤、左侧肋骨骨折?全身多处外伤。就医当天王某报警,随后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身份证,报警记录,和县中医院门诊病历在卷作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多年,虽有吵打,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夫妻双方相互尊重,互敬互爱,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佳

离婚纠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