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17阅读量:(1061)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贵民一初字第0065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年*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张中花,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19**年*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陈小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陈小满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法由审判员陈文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中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期限届满之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未果,特具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郑某某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4日,郑某某出具条据向陈某某借款5万元,约定于2012年6月24日前还清。期满,郑某某未按时归还借款。陈某某向郑某某催讨未果而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条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归还,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秀芳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