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9阅读量:(162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巢民一初字第00990号

原告:余X。

委托代理人:唐卫华、周峰,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张翔翔、过俊峰,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开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X及其代理人唐卫华,被告张X及其代理人张翔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双方领取结婚证。2000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余XX。婚后,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于2012年10月份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没有建立真正感情,故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婚生女余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良好,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分居不是事实,且女儿余XX尚年幼,被告身体状况不好,请法庭给予时间与原告沟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元月领取结婚证。2000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余XX。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属夫妻生活中正常现象。只要双方认真对待,增加夫妻间相互理解和信任,多从家庭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诉请离婚,所举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不予准许。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相对稳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余X与被告张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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