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31阅读量:(1077)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攀东民初字第1480号

原告:李某。

被告:任某(又名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攀枝花市东区xx路xx号xx栋xx号。

委托代理人:卢连贵,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任某的委托代理人卢连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和被告在攀枝花上世有限责任公司认识。被告称经济困难,向原告借钱周转。原告出于好心借给被告75000元,约定2014年1月28日归还。还款日期到后,被告一再推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举证被告任某用身份证复印件书写的《借条》一份。

被告任某辩称,向原告借款出具借条是事实。借条上的75000元中有25000元是利息。

被告未提供证据。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任某向原告李某借款75000元,到期后依法应当返还。原告李某主张被告任某偿还75000元借款,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任某辩称借款中含有利息,但未提供证据,原告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给李某借款75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任某负担(已由李某支付,任某支付借款时一并支付给李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钧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昕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