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30阅读量:(1613)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一初字第1192号

原告:孙甲某,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曹晓光,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汉族,农民。

原告孙甲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祥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晓光、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甲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年*月*日生育女儿孙乙某。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尚有感情,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年*月*日生育女儿孙乙某。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和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各自改正己方的不足之处,夫妻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甲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甲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祥勇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阚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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