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5阅读量:(1619)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泰靖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某,女,因卖淫于2009年11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收缴人民币7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2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纯青,被告人甲某及其辩护人戚桂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11月25日,被告人甲某先后2次容留钱某某、周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某某宾馆***号房间内吸食甲某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甲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甲某、钱某某、周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甲某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黄颖宏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颖奇

刑事辩护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