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朱某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4阅读量:(1443)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625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石兰轩,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英。

委托代理人徐巧云,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朱某英(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湖洲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自原、被告结婚以来,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由此难以建立夫妻感情,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且小孩年幼,被告有信心和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3月8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10日婚生女孩李某彤。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自己仍对原告有感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籍登记卡、产权登记证明、医院检验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婚后育有一女李某彤,尚未成年,需原、被告的共同关心与照顾,又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双方应在以后的生活中以小孩的健康成长为前提,增进沟通,互谅互让,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湖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燕

离婚纠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