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徇私枉法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8-23阅读量:(1558)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临刑终字第00158号

原公诉机关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被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侯马市人民法院决定,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侯马市看守所。

辩护人苗文锋,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4)侯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赵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其在查处赌场过程中,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授意侦查人员将赌博方式由”推牌九”记录为”斗地主”,及所查扣的赃款和抽头渔利未在治安案卷中体现等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本案涉赌人员至今未认定犯罪,其主观上没有放纵罪犯的故意和动机,客观上没有徇私包庇他人赌博犯罪使之不被追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部分询(讯)问笔录或没有时间,或在立案之前,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侯马市人民法院(2014)侯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侯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锐

审 判 员  徐 渊

代理审判员  梁祥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恺

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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