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与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6阅读量:(1583)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鲅民二初字第00115号

原告营口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鲅鱼圈区红海新区*区*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春,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工程处,住所地鲅鱼圈区绿色时代综合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畅,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律师。

原告营口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营口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园林设备及配件共计39215元,原告依约交付货物,被告也签字确认设备合格并支付部分货款,尚欠20425元货款,经多次催要以资金紧张为由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货款20425元及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工程处辩称,欠款数额属实,因财政拨款出现问题,不能如期给付欠款。关于利息的主张,因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利息,故即使给付利息,也只能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息。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园林设备及配件,总计货款39215元。购货后,被告给付原告部分货款,现尚欠20425元。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且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应当及时支付货款。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除支付尚欠货款20425元外,还应赔偿原告自诉讼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索要货款及利息的证据律师函系复印件,且被告对原告以律师函的形式向其主张过权利的事实也不予认可,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以原告诉讼之日认定其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时,故利息应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工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营口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04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营口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元,由被告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工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炳辉

买卖合同纠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