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柏某某与陈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2阅读量:(100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055号

原告:徐某某。

原告:柏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石义银,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

被告:李某某,系被告陈某某之妻。

原告徐某某、柏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义银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陈某某系同学关系,2012年12月12日,被告以承包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我借款50000.00元,约定月息二分,并向我出具借条一份。同年12月22日,被告又以相同理由向我借款30000.00元,亦向我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月息二分,两次合计向我借款80000.00元,拖欠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8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7162.00元,合计人民币127162.00元。

被告陈某某、李某某未予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同学关系。2012年12月12日,被告陈某某以承包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当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二分。同年12月22日,被告又以相同理由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亦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二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80000.00元,拖欠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7162.00元而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800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条为证,本院应予认定。因被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时间为2014年1月14日,故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80000.00元系发生在二被告离婚之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80000.00元之请求正当、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按双方约定的月息二分计算的借款利息,符合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本院亦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李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徐某某、柏某某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支付借款50000.00元按月息二分自2012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和支付借款30000.00元按月息二分自2012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1422.00元,由被告陈某某、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1541010400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文良

人民陪审员 盛启东

人民陪审员 卫济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丰伟

债务纠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